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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決策 有你同行——公共事務人才培力課程共筆 - HackMD
# 公共決策 有你同行——公共事務人才培力課程共筆 - 日期:11/2 - 時間:9:00-17:00 - 講師 - 呂家華 ## 基本分享 - - 技術性方法:華爾街手勢,大規模審議的方
Anyone familiars with vTaiwan / Citizen Assembly approach to facilitate group learning on topic before group discussion? :pleading_face: I am working with a team in Civic Tech Toronto looking for help in facilitate deliberation on project development related to Po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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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自主權 / 數位皮夾政策價值主張 審議共創工作坊:第一場活動紀錄 - HackMD
# 數位自主權 / 數位皮夾政策價值主張 審議共創工作坊:第一場活動紀錄 - 討論主題:廣告平台實名制 ## 活動前:訪談引導師黃昱豪 - 民眾代表尋找: - 利用社群媒體 -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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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6 小松 時間 Time :19:00-20:30 地點 Location :線上 Online 參與者 Participants: 線上參與連結 / Link:<https://m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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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2議題小聚活動討論共筆 - 日期:2024/11/12 - 時間:19:00-21:00 - 地點:[NPO Hub](<https://maps.app.goo.gl/sd8yENxA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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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規範、標準如何界定? 3、是否會溶解釋出化學物質? 4、建議列入政策評估範疇予以規範。 (十二)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沈督導光青(口頭及書面意見) 1、考量台灣95%以上之進出口來自商港,商港之經營管理直接影響台灣整體經濟發展甚鉅,而本政策環評計畫選擇商港作為最終掩埋地,其對商港之衝擊影響,應納入本政策環評中評估,俾供政策決策參考。 2、另本分公司目前對於港區浚渫淤泥之處理方式,係利用所轄出台北港及蘇澳港內圍堤造地予以收容,非堆積於防波堤,會議資料P.23頁倒數第7行所述有誤,請一併修正。 (十三)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謝經理志男(口頭及書面意見) 中龍鋼鐵公司於本港提出之轉爐石填築計畫,目前還在研議尚未定案,將俟未來環保署完成本案政策環評審查之結果,予以配合。本分公司就商港經營管理立場,建議本次環評範疇界定,應再將推動安定無害化填海造島(陸)執行之「掩埋操作準則」、「設施標準」及「管理規範」等納入,以利後續執行,減輕對整體環境之負面影響。 (十四) 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 蔡祕書長惠卿(口頭及書面意見) 1、請再審慎考量「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之可行性,如能不執行,盡可能不做。因為海洋資源與環境,人類已知的畢竟不多,如果貿然就將人類製造的「垃圾」移往奧秘的海洋,那麼將有許多物種或環境,還沒有被發現就已消失-消失於人類手中!更何況海洋經濟、海洋生態及海灣、海流等條件,都未在此報告中詳細敘述及比較,只就日本、新加坡兩國案例加以介紹,台灣的地理位置及海流海象等條件皆與日、新不同,應再加以評估。 2、報告中未討論台灣本島上的掩埋場、焚化爐的使用情形、營運狀況做出報告,讓主管單位及全國百姓知道,如果要填海造島,是什麼情況下,在多久之後必需採取此方案。另外,也應有零方案等因應措施,而不像報告中所載,似乎已是唯一,且必需儘快執行的方案。 3、其它對生態保育之評估指標及項目,太過粗糙,請再姿詢相關專家學者,請務必落實生物多樣性公約所揭宗旨-保育、永續、利惠益均等之目標。 4、日本、新加坡兩國的守法與執法皆嚴過於我國,因此相信對廢棄物之定義、處理及填海造島等事務之落實一定非常確實與嚴格,我國之國情及後續營運狀況更值得探討。 (十五) 臺灣濕地學會 陳常務監事章波、朱副祕書長達仁(書面意見) 1、無害化安定化廢棄物作為填海造島,此一政策確實能營造一雙贏的局面。 2、現有的政策與相關法規仍缺乏土地倫理觀念及思維,沒有兼顧原有動植物生存的權利。 3、此一政策必需有適切的監測與評估,俾以証明填海造陸之料源確實無毒害安定,且注意載體的穩固,避免其它災害受到破壞破裂。 4、本會贊同已通過環評等作業程序之港埠進行此一政策之執行,但對於新開發之案件及原港埠擴建案件,仍需依照相關法規來辦理,且不同意設於重要濕地。 5、本政策解決了廢棄物處理,但衍生形成之利益,建議能有回饋機制,俾以補償(mitigation)所造成之衝擊,以生產力恢復為優先考慮且明訂方案。 6、本會建議明確訂出海域生態監測項目及評估。 (十六) 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邱組長文琳(口頭及書面意見) 1、考量資源日趨稀少性,兼顧掩埋場設置不易,加上掩埋為廢棄物處理過程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是以全球廢棄物最新管理趨勢為「源頭減量」為優先,「再利用」次之,萬不得已方予以「掩埋、焚化」。 2、依會議資料可知國內掩埋場容量所剩無幾,可是國內廢棄物掩埋進場價格相對偏低,一般民眾和業者並無危機意識,顯示整體管理出了問題,是以建議拉高此一問題之處理層級,並與地方單位協商。 3、會議資料提到日本大阪灣鳳凰計畫作為國內推動理由之一,惟該計畫地層下陷問題迄今未能解決,而且日本對於填海造島的規範相當嚴格(底部防滲層:需有厚度5公尺以上且滲透係數10-5cm/s以下之黏土層),而我國並無此地理條件。又日本已於2001年完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之立法,並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動,致使其掩埋量急速減少,2007年(27萬公噸)時之掩埋量不到2000年(57萬公噸)的一半。 4、評估項目部份有以下建議:(1)廢棄物處理:除了事業廢棄物外,請納入規劃實際進料資源,如風災土石方等。(2)土地資源之利用:建議向范光龍委員及高瑞棋委員請教,確認如何將海岸地形變化所引發的安全問題納入考量。(3)社會經濟之「經濟效益」:請至少於附件中列出現有掩埋場進場價格及其成本,以及未來填海造島運作成本。 (十七) 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 張執行長泰迪(口頭及書面意見) 1、對此政策的立場聲明:在尚未建立台灣沿海環境基礎資料庫、進行相關生態研究調查並且絕對確定對於沿海海洋環境與生態沒有任何影響之前,堅決反對此政策。海洋生態影響可能是經年累月逐漸產生,而政策與法規總是後知後覺,對於不可回復的海洋環境,是不容許我們冒任何風險的。 以日本管理制度與經驗來看,台灣現今事業廢棄物清理與再利用管理頻頻出包,以合法再利用掩蓋堆置、掩埋之實的案例經常發生,以如此的管理能力,有可能可以嚴謹管理「海上掩埋場」嗎?如此民間團體也會更難監督是否有影響到海洋生態,未來土基會不僅要整治陸上土壤及地下水,還要去整治海洋底泥嗎?此政策只是將受害對象從掩埋場周遭居民改成不會舉報、不會抗爭的海洋生物。 2、「事業廢棄物清理」的政策環評項目名稱似乎指全部事業廢棄物,意即包括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混合五金廢料與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 (p.3)本署爰推動「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以「填海造島(陸)」作為政策方案,並優先結合既有商港開發計畫(預定新增碼頭、圍堤等人工海岸線範圍內)進行填海造島(陸)工作,以維持既有天然海岸線原貌。 (p.44)「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之「填海造島(陸)」政策方案,現階段執行方式係以安定化無害化之廢棄物作為掩埋之替代料源 「現階段」所指為何?是否表示未來可能開放類似日本管理型廢棄物的其他替代料源? 3、「掩埋場及填埋型土資場的數量及容量逐漸不足,以致近年國內廢棄物非法棄置情事時有所聞」(p.31) 非法棄置情事為何能歸責於掩埋場的「逐漸不足」?為何不是廢棄物來源業者或清運業者存僥倖心態以身試法?為何不是主管機關監督不力?請問是否已經因為掩埋場不足而使事業廢棄物完全無處可去?或者清理費用已經有因求大於供而大幅度提高金額? 報告書內提到多次『資源循環零廢棄』的目標方向,但要求廠商投入研發,改善製程以做到完全回收最大的門檻在於成本,因為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成本遠低於研發成本時,本政策又要再開發新的掩埋設施,當廢棄物處理費維持低廉的情況下,完全無助於提高企業的廢棄物回收率。 4、(一)環境之涵容能力:3. 土壤:土壤指海洋表層底泥?建議增加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47) 5、(三)國民健康及安全:不只考量對人民健康直接的衝擊,也應考量當可能產生之毒性化學物質影響海域生態,是否會透過食物鏈累積,影響到習慣食用水產品的國人健康。 6、(四)土地資源之利用:4.地理景觀:必須考量其他地區海域地形或地理景觀的改變(例如突堤效應所致),而非僅針對該填海造陸區域。(p.50) 7、(六)文化資產:不評估理由為「填海造島(陸)」區域以利用既有商港開發計畫「為主」,應無涉及文化資產維護,故不選取評估指標。(p.52) 「優先」結合既有商港開發計畫(預定新增碼頭、圍堤等人工)(p.3) 這些用詞都沒有絕對限定只利用既有商港,因此仍有可能會涉及文化資產項目中的「自然地景」。認為應該納入評估指標。 填海造陸勢必會影響沿海海岸地景,沿海海岸仍有可能是受認定為「自然地景」的文化資產,例如野柳、東部石雨傘,因此必須在此政策環評中納入評估範疇。 例如在未來相關政策中納入「受文資法認定為自然地景之周遭區域,不得從事會對自然地景產生影響、危害或有危害之虞的填海造陸行為」、未來填海造陸開發行為在進行個案環境影響評估時也必須考量是否會對鄰近文化資產(自然地景)產生影響、危害或危害之虞。 8、(七)國際環境規範:OSPAR 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保護公約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East Atlantic(p.53) 2008年報告:填海造陸對於環境的影響 雖然公約本身對於填海造陸沒有正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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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小聚2——台灣的人工智慧規範應該規範什麼? vtaiwanmeetup2
@MarkDai => 請 Tag 負責部會的帳號 slogan : 議題小聚2——台灣的人工智慧規範應該討論什麼? cover : <https://github.com/Jia-wei-cui/vTaiwan-Issue-Meetup2/blob/main/1200x1200_vTaiwan%20社群發文TWNIC.jpg?raw=true> 簡介 vTaiwan 議題小聚希望透過線上或實體聚會,連結 NGO 與公民科技社群,並於活動中,讓參與者交流討論公共議題,並推動數位工具在這些討論中的應用、強化其在公共議題中的作用。 這一次小聚,我們想邀請大家共同討論「台灣的人工智慧規範應該考慮到哪些面相?」這個重要的議題。 生成式AI已經是許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您使用AI的經驗為何? 您認為在您的使用過程中遇到過哪些法律或倫理問題,這些問題如何影響了您的使用體驗?對於台灣的法律規範,您認為應該注意哪些原則? 例如,在隱私保護方面,如何確保個人數據在人工智慧應用過程中的安全性? 如何防止算法偏見,並提升人工智慧決策過程的透明度? 當人工智慧導致不當影響或損失時,應由誰承擔責任?對於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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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aiwan 議題小聚#2 w/ TWNIC:台灣的人工智慧規範應該考慮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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