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哲瑋奔波聯絡~:) 未想誠夏不只是專精著作權的律師,也是協助擬定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的人;對政府開放資料的引用限制、使用範圍的定義,給了非常清楚地釐清。 如果綜整目前 channel 裡的著作權討論,我的理解是: 1. 食藥署資料平台的首頁著作權聲明,是食藥署方面採行的、較保守的敘事。 2. 政府開放資料使用: a.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指出這些資料以任何目的使用,唯一要求是 *要標註出處*。 b. 依著作權法第10-1條,未有超出原資料既有的勞力付出情境(例:沒有 編輯/整理/蒐集… 等)下,這些資料僅屬「事實資訊」,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3. 但實務上,食藥署或政府兩邊的資料開放平台,是有透過查詢、爬蟲等自動化方法,呈現上述 2.b 的事實資訊。 4. 與一般律師諮詢,他們建議可直接、或間接透過民代聯繫,*函請食藥署釋疑*,讓食藥署有機會針對這樣罕見的實務狀況作出官方的釐清與解釋;也好避免因溝通、認知落差,衍生冗餘枝節。 結論:使用食藥署資料開放平台的查到的資料做AI訓練,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訓練完後要 *實地* 測試或部署,不只要註明訓練資料出處,最好還能先跟食藥署打過招呼,確認著作授權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