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界定:
一、承諾事項旨在解決什麼問題? (一)政治獻金收支情形於選後公開,可能致使選民無法即時知悉收 支資訊來作為投票判斷。 (二)匿名捐贈規定可能致使有心人士有脫法空間。 (三)政黨初選未納管金流,政治獻金收支情形不透明,致使公眾無法 檢視。 (四)政府資料庫與監察院平臺開放介接,簡化收支明細申報。
二、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是什麼? (一)依政治獻金法第21條規定,擬參選人為選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申 報收支,監察院於受理申報截止後6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公開 於電腦網路,爰無法於選前即強制候選人申報公開。 (二)依政治獻金法第14條,新臺幣1萬元以下之捐贈得為匿名,此係 33 考量小額捐贈之政治現實所訂規定。 (三)政治獻金法第12條定明,各種選舉之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 間,惟各政黨是否辦理初選、初選時間皆係由政黨決定,並未統 一,因此政黨初選時間如早於法定接受期間,則其收支金流無法 管理。 (四)現行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由於個資以及資訊安全考 量,未開放平臺介接及數位平臺業者代辦權限。